社区矫正11
私拆司法矫正手环-缓刑定位手环后果严重,撤销缓刑得不偿失
返回列表 来源: 缓刑定位手环 作者: Allen 编辑: 探天下 发布日期: 2020-01-27 00:01:00

2019年1122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125日起至2020年44日止)。 张某某在矫正期内严重违反司法矫正手环使用管理办法,在2019年5月8日早晨佩戴完司法矫正手环后,不到两个小时内在2019年128日14:23,故意用器材拆卸司法矫正手环,造成无法定位该犯位置,随后被予以警告。但其拒不改正,在2019年128日18:30再次拆卸司法矫正手环,试图脱离监管。

缓刑定位手环

鉴于张某某思想顽固,身份意识极差,对监督监管有严重的抵触情绪,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再次发生同类行为以及其他更严重的异常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该犯的情况已经不适合社区矫正,需要加强管控,收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吐鲁番市社区矫正司法矫正手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撤销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鄯善县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张某某在2019年5月8日将县司法局配备的司法矫正手环用小梅花起卸开一个螺丝,后司法矫正手环报警,经司法所所长打电话批评后停止了该行为。随后在当天18:30,其又用美工刀卸开了一个螺丝,司法矫正手环报警,经司法所所长打电话后,害怕又用手拧紧。

缓刑定位手环

法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被判处缓刑以后,在移送鄯善县东巴扎司法所服刑改造期间,在一天之内两次用工具拆卸司法矫正手环,该行为严重违反吐鲁番市社区矫正司法矫正手环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某某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刑期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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