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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特殊过检人员中残疾过检人员进行安检
返回列表 来源: 安检 作者: 徐彬 编辑: 徐彬 发布日期: 2020-03-23 21:34

  特殊过检人员是指残疾人、孕妇、怀抱婴幼儿者、犯人等特殊过检人员。对特殊过检人员的检查方法、检查重点不同于普通过检人员。对于此类人员,应结合基本的检查则及现场具体情况,合理有效地进行安检,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供相应便利。对于残疾人、孕妇、怀抱婴幼儿等特殊人员的检查,引导员应主动上前为其提供帮助。对于肢体活动不便的,在人身检查时可不必上手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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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残疾过检人员的检查。
  (1)对残疾人进行人身安检时,必须安排同性别安检员进行手工检查。检查过程中尽量不触碰伤残部位,应使用文明用语,同时避免对被检者进行嘲笑、议论等能引起其不适的言行。
  (2)如果残疾人要求进行私下安检,安检员应当及时安排其到封闭空间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此情况上报。
  (3)安检过程中对有疑点,需进一步检查的残疾人,经现场值班领导批准,应将其带去封闭空间进行从严检查,检查应由与被检人同性别的两名或两名以上安检员实施。

  (4)乘坐轮椅的残疾人可从安检门一侧通过,接受人身检查。检查时应先进行直观观察,在征得被检人同意后,使用手工人身检查,同时使用爆炸物探测仪器进行检查;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应采取手工检查和爆炸物探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首先观察整体外观,看有无可疑的接点(焊点),有无做过其他改动等;其次对轮椅的附兜,靠背前后等进行手工摸查,看有无夹带、藏匿物品;使用爆炸物探测仪对轮椅的把手、靠背(或坐垫),轮子等部位取样进行爆炸物探测检查,如爆炸物探测检查报警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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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盲人应引导其通过安检门接受安检。若安检门报警,应引导其到检查区域接受人身复查,检查完毕,应口头告知并负责将盲人交与陪同人员。检查方法与正常受检人检查相同。
  (6)对戴假肢和矫形器的残疾人应引导其通过安检门接受检查。若安检门报警,应引导其到检查区域进行人身复查。对假肢部位进行爆炸物探测检查,如发现疑点或炸药探测报警应及时上报并请其到封闭检查空间内接受进一步检查平(7)听力与言语残疾人应引导其通过安检门接受安检(戴助听器的残疾人可请其从安检门一侧绕过,进入人身检查区域)若安检门报警,应引导其至检查区域,利用手势或肢体语言引导其接受人身复查。检查完毕,用手语、文字或肢体语言告知检查完毕,引导其离开安检现场。检查方法与正常受检人检查相同。

  (8)对导盲犬进行检查时,应告知其主人将要对犬实施安检,请其协助控制好导盲待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始检查。安检员对工作犬整体外观进行观察,看其身体上有无可疑附着物;若导盲犬的导盲鞍可以卸下,导盲鞍需经X光机检查;若导盲鞍不能卸下则需对导盲鞍进行炸药探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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